其實婚前的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無效且有很大的爭議,因為如果雙方不幸離婚,接下來要面臨的贍養費給付及子女監護權,在離婚協議書上都可以註明,在結婚之前就談到這部分的問題,似乎違背了婚姻的本質,法律上有時是不成立的。
至於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於自願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就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 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

5. 有律師代表。

6. 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執行婚前協議書時,法官會根據法律、和法官所相信一方的說辭,來判斷婚前協議書裡內容的合法性。

雖然加州也實施「統一婚前協議書法案」(the Uniform Prenuptial Agreement Act),加州的版本沒有直接說明有關「婚前協議書簽字者是否可以限制離婚的贍養費」(whether the parties to a prenuptial agreement may limit spousal support (also called "alimony") in a subsequent divorce.)。

在Pendleton v. Fineman, S.Ct. Cali.的案例裡,加州最高法院在解決有關「結婚雙方是否能以婚前協議書免除未來離婚時的配偶贍養費?」這個問題時,法院認為立法單位將相關議題留 待法院來作裁定,法院在檢視所有事實以後,判決是—光是放棄未來離婚的配偶扶養金,並不違背公共政策(Do not violate public policy)。法院認為基本上,在加州放棄了配偶的贍養費,必須由法院來審視以確定沒有一方因此而獲得不公平的優勢(Neither side obtained an unfair advantage over the other)。

法院檢視所有事實以後認定,如果雙方在簽字時各自有律師代表(intelligent, well-educated people who were represented by attorneys when they signed the agreement),另外,最重要的是,該協議書是知道協議書效果的雙方出於自願情形下所簽訂的(entered into voluntarily by parties who are aware of the effect of the agreement),所以,法院認定該婚前協議書不會自動無效(not automatically invalid)。

婚前協議書雖可自訂其條款內容,但其中會面臨到的問題是相當複雜的,在此鄭律師還是建議您,在擬定或簽署婚前協議書前,應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及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損害及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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