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6/09 04:09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則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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