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415 17:58:4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項規定旨在避免同1筆財產因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則在防杜藉生前贈與財產予繼承人等,規避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固得依上述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係死亡前因受贈取得之財產得否適用上開規定,端視該受贈財產於贈與人先死亡時,有無已視為贈與人遺產並繳納遺產稅而論,如已視為遺產並繳納遺產稅,仍准予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亦即,上述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財產,原已受遺產稅額之核課,即得以適用「不計入遺產」規定,且以前案被繼承人死亡日後5年內為準,倘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重複課徵遺產稅情形,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甲之父親95年1月1日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予甲,該土地依法已視為甲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如甲於甲父死亡日後5年內(100年1月1日內)相繼死亡,則該筆甲受贈自父親之土地,即准予不計入甲之遺產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宜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之取得情形(例如:從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瞭解登記原因及日期等),亦可向稽徵機關查詢與被繼承人相關之其他遺產稅案件,注意有無上開規定適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徵信社徵信徵信社徵信徵信社徵信徵信社徵信徵信社徵信徵信社徵信論壇論壇日誌論壇論壇徵信社徵信論壇論壇論壇論壇論壇
徵信-徵信社
肉體外遇外遇抓姦抓姦抓姦錄影抓姦存證大陸抓姦抓姦拍照抓姦委託調查抓姦求償抓姦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ust007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