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9/12 06:35扁案一審宣判出爐,吳淑珍的哥哥吳景茂及他的妻子陳俊英涉及洗錢罪,法官認為吳景茂夫妻兩人犯後深知悔悟,各判處兩年徒刑,緩刑五年,也要向公庫支付台幣三百萬元。(黃進恭報導)洗錢案中,吳景茂陳俊英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各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各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百萬元。吳景茂陳俊英 和陳水扁吳淑珍的身分關係,明知為不法所得財物,非但不告誡制止其不法行為,卻仍加以收受、搬運、寄藏、掩飾而洗錢,妨礙犯罪之追訴,考量犯後的態度並沒有獲利,參與犯罪的程度等,因而各判處兩年徒刑。吳景茂陳俊英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兩人惑於親情權貴,導致犯下洗錢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台北地院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勵來資,而啟自新,兩人也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百萬元,吳景茂夫妻獲知這樣判決,兩人都表示感謝法官檢察官,給他們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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