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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警察局於96年3月接獲興○科技公司訴指網路上有不知名人士(駭客)不法入侵該公司電腦,竊取該公司重要電磁紀錄、商業機密等資料, 經本局偵查人員調閱該公司幾萬筆資料分析、過濾結果顯示該公司電子信箱帳號「ivan」有不正常異動紀錄,發現確有不法駭客入侵電腦竊錄電子紀錄,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經向局長黃茂穗報告,黃局長極為重視,即刻指示偵9隊積極偵辦。(二)案經偵9隊偵查人員彙整蒐集相關不法駭客入侵資料,追查網路連線紀錄及不法駭客入侵之路由等事證,得知陳○傑涉嫌重大,並查渠公司上網地及戶籍地均為臺北縣板橋市,經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發現陳○傑電腦檔案內存放多份竊錄告訴權人公司電磁紀錄、商業機密等資料,陳○傑供稱:渠自於去〈95〉年5月間成立相關類別之台揚科技公司,因現實環境與同業競爭等緣由,入侵竊錄告訴權人興○公司之商業機密資料,供渠自家公司競標國外廠商之訂單,「搶單」販售彈簧機械商品,不法獲利約新台幣5百萬元,全案依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將犯嫌陳○○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三)警方在此特別呼籲網路使用者應有正確的使用觀念,不要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者,上述行為均明文規定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另呼籲商家競爭無可獲免,惟有用正當的管道取得訂單,才是優質競爭,更應避免利用網路上不法駭客,竊錄商業機密等行為會觸犯法令等不良後果。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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